变更募资用途事项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披义务 松原股份及董事长等收宁波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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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股份8月11日公告,公司近日收到宁波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浙江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关于对胡铲明、胡凯纳、叶醒、李未君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宁波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对公司董事长胡铲明、时任总经理胡凯纳、董事会秘书代财务总监叶醒、时任财务总监李未君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公司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3年2月24日,公司才履行股东大会补充审议程序,并在2023年4月13日进一步披露相关更正公告后对超额部分进行置换整改。公司于2022年10月24日向深交所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当次申报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且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情形,申报的《募集说明书》中亦未披露前次募投项目超额投入募集资金的情形,相关披露不准确,公司上述行为违反相关规定。

公司董事长胡铲明、时任总经理胡凯纳、董事会秘书代财务总监叶醒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时任财务总监李未君亦负有责任,违反了相关规定。

(文章来源:界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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